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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定工作細則規定除消防車道和登高場地的設置、防火間距、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形式要全數檢查外,其余抽查不少于兩處。

4.5.1 現場評定時下列項目應全數檢查:
1 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
2 避難層(間)、下沉廣場、避難走道、防火隔間、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高位水箱的屋頂;
3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屋頂消防水箱(間)、變(配)電間(站、室)、發電機房、鍋爐房和空調機房、燃氣廚房、鍋爐房或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等其他設備及功能用房的建筑防火性能、電氣與防爆的消防設施;
4 消防電源、消防備用發電機、消防水源、消防車取水口、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穩壓泵、水泵接合器設置部位;
5 特殊消防設計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所涉內容。
4.5.2現場評定時,除4.5.1條規定外其他項目應抽樣檢查。抽查部位應合理劃分,均勻分布,不宜集中,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建設工程樓棟數量超過2棟時,特殊建設工程作為檢查對象的樓棟數量不應低于30%且不應少于2棟,其他建設工程作為檢查對象的樓棟數量不應低于10%且不應少于2棟。
2 作為檢查對象的樓棟,層數少于4層的,各樓層均應作為檢查對象;層數為4層至9層的,至少應將其中的3層作為檢查對象;層數為10層至25層的,至少應將其中40%的樓層作為檢查對象;層數超過25層的,應將其中的10層作為檢查對象;建筑首層、地下層、標準層、避難層、頂層,應納入檢查對象。
3 作為檢查對象的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防火分區少于4個的,該層所有防火分區均應作為檢查對象;防火分區為4個至9個的,至少應將其中的3個防火分區作為檢查對象;防火分區為10個至25個的,至少應將其中40%的防火分區作為檢查對象;防火分區超過25個的,應將其中的10個防火分區作為檢查對象。
4 作為檢查對象的防火分區或未劃分防火分區的樓層存在下述消防設施時,至少應抽查1處防煙分區,3個火災探測器,1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1臺火災顯示盤,1臺火災警報裝置,1個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1個圖像型火災探測器,1處消防電話,2處室內消火栓,1個氣體滅火防護區,1個防煙、排煙系統風機,1個防煙的送風口及其防火閥,1個排煙系統的排煙口及其排煙防火閥,2處以上自然排煙窗,全數防火卷簾,全數防火門,1條疏散路徑上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3個滅火器配置點,1部消防電梯,1只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探測器,1只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探測器,3只可燃氣體探測器,消防應急廣播播放情況,常開式防火門、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動作情況,靠近可燃物的電熱設備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情況,有可燃物的吊頂或者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電氣線路時的防火保護措施,燃氣設置位置,瓶組間的設置。
5 其他項目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應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應全數檢查。